營造業法 第 41 條
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、查驗或驗收工程時,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,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、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。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、查驗或驗收。
請問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是否可請假?如可請假,是否會導致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、查驗或驗收。
內政部解釋函如下:專任工程人員(技師)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,可分次申請。並應於專任工程人員請假前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